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利20:2)
-----------
這一章是倫理聖潔吩咐的結束(18-20章), 「謹守遵行」和「我耶和華你們的神」作段落標記把全文分段如下:
A1. 宗教的罪, 1-6
B1. 成聖的要求, 7-8
C1. 要治死的罪(上), 9-13
C2. 要治死的罪(下), 14-21
B2. 成聖的要求, 22-26
A2. 宗教的罪, 27
「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2下-6), 這個吩咐在前文已有說明, 前面已經論述過, 獻兒女給摩洛的人因涉及淫亂的禮儀, 實際上會使兒女成為倡妓(20:29), 這樣的人既是玷污自己的身體, 他們要被治死。
「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 重提把兒女獻給摩洛為要指出本地人若對這樣的事袖手旁觀, 不把這樣的人治死, 他們就要一同受罰, 如果有人甚至跟隨他與摩洛行淫, 他們一樣要遭受「從民中剪除」的刑罰。[1] 所以這裏是對前文的補充, 並說明要被治死這處分。
「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7-8), 這兩節經文作為綱領性的宣告, 並引入20:9-21有關家庭和婚姻中的罪的吩咐。[2]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9), 要注意所謂「咒罵父母」不同於情緒激動時有口出惡言, 而是內心有惡毒怨恨, 是「孝敬父母」剛好相反的行為(出20:12), 是輕蔑和鄙視的行為,[3] 他們要被治死。[4]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與繼母行淫的,…與兒婦同房的,…」(10-12), 按18:6-18講述的原則, 雖然外邦人沒有這樣的倫理道德規範, 這些都是不能接受的, 這些都是所謂逆倫的行為, 「都要被治死」。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13), 這個吩咐和18:22基本相同, 只是該處只是提及這樣的行為是「可憎惡的」, 而這裏卻清楚說明人若行這樣的事,二人「都要被治死」。
「都要被治死」, 這是倫理聖潔教導經文的結束處要特別強調的語句,[5] 對於今天的社會, 這樣的說法實在十分駭人, 今天大概不會發生, 是因為今天我們的社會進步了, 文明了嗎? 不是的, 只因為神的恩典和憐憫, 就像亞當犯罪已後沒有即刻死去一樣(見創2:17, 5:5), 因為神愛世人, 不是神孤息罪人, 只因為神願意萬人得救, 是的, 為甚麼今天犯罪得罪神的人許多還沒有被治死呢? 因為神不是要把罪人治死, 因為神只想把罪治死。
你要把罪治死, 這才是上主的心意, 所以, 耶穌降生並死在十字架成就救恩, 並且人要天天背起十字架跟耶穌, 惟有這樣, 人才可遠離惡行, 才不致禍延後人。
人可以怎麼做才可以把罪治死呢? 耶穌的答案是:
「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路9:23)
[2] 這兩節是利未記有關聖潔吩咐的指導性經文, 並且其中諸如「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和「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等已經在前文經常出現用作段落性標記。20:26再次出現作為這一個段落的結束指引(inclusios)。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