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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羅又再提及這個語句(參6:12), 這一次, 他要藉此提醒讀者決定是否做某事時, 要考慮會否給人帶來益處, 和更重要的, 會否藉此做就人。
A. 只要做就人, 23-24
B. 可吃可不吃。25-28
B1 食物都可吃, 25-27
B2 食物可不吃, 28-29
C. 為甚麼如此?30-33
C1 為要榮耀神, 30-31
C2 為要人得救, 32-33
」(24), 第24節說明使人得做就的原則。注意, 不應把這教導看成不顧自己的付出, 而是做事的時候多為別人著想, 就是使別人得益, 或使人感受被尊重作為第一優先的考慮。
(25), 保羅在25-27節說明如何把使人得做就的原則應用在吃食物的事上, 先是25-26節有關在自己家中吃飯時,[1]
他們大可放心吃用在巿上買回來的食物, 因為所有食物都是創造主所做。[2]基於相同原因, 他在第27節提及若信徒應邀到不信主的人家中吃飯時, 信徒大可以放膽吃用擺在眼前的食物, 不應擔心食物有否祭過偶像, 而有良心不安的顧慮。然而…
(28), 若有不明白這道理的人說出這樣的話, 信徒就應該為了良心的原故, 不要吃用那些食物了, 不是這信徒的良心, 而是那個說出這話的人的良心。
(30-31), 按保羅在第8章的教導, 各種食物都是可以吃用的, 為甚麼為了別人的良心, 要棄而不吃那些已經謝恩, 可以吃用的食物?只有一個原因, 就是為了榮耀神。
), 保羅在32-33節指出, 信徒不單要在敎會如此行, 而是在不同的人中間都要如此行, 因為那些人會因此得到益處, 信心軟弱的可以得建立, 不信的可以因此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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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良心是甚麼?】
[3]https://www.gotquestions.org/T-Chinese/T-Chinese-conscience.html, Accessed 15 Sep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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