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6:23)
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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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的結果
罪是背叛上帝, 離開了恩典的範圍。人會犯罪, 甚麼罪是最大的罪? 為甚麼耶穌說人一切的罪都可得赦免而褻瀆聖靈的罪卻不可以?
1.1. 羅6:23告訴我們, 罪沒有大小之分, 因為結果都是一樣--死! 因為都使人與神分隔, 不能在神面前稱為義。因為上帝是按自己定下的絕對標準作審判。人不能自己稱義, 因為上帝的絕對標準下, 世上一切倫理道德, 都只是不完全的義。[1]
1.2. 為何褻瀆聖靈的罪不能赦免?
耶穌這樣說不是說上帝對此無能為力或不願意, 而是指出這樣的人心橫梗, 抗拒聖靈的工作, 拒絕上帝的恩典。同一原則, 我們可以明白為甚麼「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約一5:16)。
1.3. 所以, 罪的結果不因所犯的罪大小有異, 所有拒絕上帝的人, 都失去了與上帝交往的能力, 人因此受損, 環境受破壞。然而因為神將追求永恆意識放在人心裏, 人因此或自製偶像, 或沉迷物慾, 或把自我或制度絕對化, 致自我形象扭曲。
2. 原罪的意義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羅5:14) 。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
2.1. 罪包貪了罪性(sin)和罪行(sins), 亞當犯罪以後, 結果就是死(創2:17[3]), 亞當因此與神隔絕, 從此由罪性所發生的罪行不斷發生, 從該隱殺亞伯開始直到今天, 這正是耶穌在路11:50-51談及的意義所在。[4]
2.2. 亞當犯罪產生原罪, 所有從亞當而出的人都因此有了原罪, 這就是「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要說明的事實。原罪帶來兩個事實:
2.2.1. 第一個事實是宗教層面上的, 就是人與上帝的關係被扭曲, 人失去了上帝的恩典, 人與真理隔絕, 致令人性向自我和物慾發展。
2.2.2. 第二個事實是道德倫理上的, 就是自私, 狂傲, 以至暴力殺害等事都從敗壞了的心性而來, 即使在沒有法律制度以先, 人已經活在這樣的影響中(羅5:13-14)。
2.2.2. 第二個事實是道德倫理上的, 就是自私, 狂傲, 以至暴力殺害等事都從敗壞了的心性而來, 即使在沒有法律制度以先, 人已經活在這樣的影響中(羅5:13-14)。
2.3. 「聖人都有錯」這中國諺語最能說明亞當的原罪致令人人都有罪這事實。好消息是, 由聖靈感孕的耶穌是真正沒有罪的人(來4:15), 上帝所造完美的人性在亞當裏失去了, 如今在耶穌的身上重現, 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成就的挽回祭(羅3:25)[5], 成就了救贖, 讓我們脫離敗壞的人性, 恢復上帝原初的美好, 也就是說, 使敗壞的人恢復為人的真本性, 只有這樣, 人才能解脫原罪的捆綁。
3. 社會的罪與個人的罪
罪可以分成個人層面的罪和社會層面的罪, 因為自從亞當犯罪, 地就受了咒詛(創3:17), 使神創造的秩序失衡, 這導致了敵擋神由個人層面, 漫延至群體層面。個人的罪可以經由個人檢討和反省察覺, 但群體所犯的罪則不易察覺。(弗2:2[6])
3.1. 社會性的罪
3.1.1. 末日時鐘在1947年設立,[7] 為要提醒人類地球快將被毀,
然而多數人都忽視這事實, 繼續投放資源在那些事情上, 成為促成自毀的一份子。
3.1.2. 社會中經濟不均造成的傷害, 少數人口的富裕國家耗用大部份資源, 富有人奴役貧窮人, 富人窮奢極侈, 窮人無立錐之地, 基督文化建立的社會也不例外, 就如「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礙謙卑人的道路。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褻瀆我的聖名。」(摩2:6-7)。
3.1.3. 我們也會受了自己社會文化的限制而迫害他人, 如北美從前歧視華人, 從前香港人歧視大陸人, 教會不歡迎衣著不合適的人出席崇拜等。
3.1.4. 殺人是明顯的罪, 但國家戰爭時可以使殺人合理化, 從民族角度看, 殺人者可以成為國家英雄, 但從全人類角度看, 戰爭是人類的悲劇和不幸。
3.1.5. 社會層面的罪是不自覺的, 人在某一階層自然有某一階層的心態, 業主總會想辦法加租, 租戶總會想辦法減租, 各群體都有自我的意識形態(ideology)。
3.1.2. 社會中經濟不均造成的傷害, 少數人口的富裕國家耗用大部份資源, 富有人奴役貧窮人, 富人窮奢極侈, 窮人無立錐之地, 基督文化建立的社會也不例外, 就如「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礙謙卑人的道路。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褻瀆我的聖名。」(摩2:6-7)。
3.1.3. 我們也會受了自己社會文化的限制而迫害他人, 如北美從前歧視華人, 從前香港人歧視大陸人, 教會不歡迎衣著不合適的人出席崇拜等。
3.1.4. 殺人是明顯的罪, 但國家戰爭時可以使殺人合理化, 從民族角度看, 殺人者可以成為國家英雄, 但從全人類角度看, 戰爭是人類的悲劇和不幸。
3.1.5. 社會層面的罪是不自覺的, 人在某一階層自然有某一階層的心態, 業主總會想辦法加租, 租戶總會想辦法減租, 各群體都有自我的意識形態(ideology)。
3.2. 個人的罪
個人的罪較易察覺, 這是指個人對個人, 或個人對社會群體所犯的罪, 人因有罪性而與上帝隔離, 使他失去了永恆生命, 於是人就一次又一次犯罪。
個人最大的罪就是不信上帝, 因此拯救是必須先臨到個人, 然後才能臨到社會, 我們不能只對付社會的罪, 而不對付自己的罪, 罪的核心是人和神的關係, 道德只能暫時及部份地改善人的行為與社會的狀況, 惟有藉相信耶穌得著拯救才是根本且永恆地解決人的罪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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