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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出23:9) |
從這裏開始進入約書的下半,22:18-23:9說明的都是與寄居者有關的法規,從22:21及23:9有「作過寄居的」之語可見,這一段是與寄居者相關的法規。[1] 作者強調:以色列人要善待寄居者,卻不可學效他們。這些條文都是用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形式寫成。
A. 不可學效外邦人淫行,22:18-20
B. 不可欺壓寄居外邦人,21-27
C. 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28-31
D. 不可隨眾棄司法公正,23:1-9
不可學效外邦人淫行 (22:18-20):
本段告誡百姓不要像外邦人拜假神,他們膜拜神明時常會行巫術,甚至與牲畜交合!這些都是在以色列人中必須禁止的。有這樣做的人必須處死!因為除了獨一的耶和華,沒有別神。
不可欺壓寄居外邦人 (21-27):
第21節告誡以色列人不要欺負寄居的人,要謹記百姓曾在埃及寄居的事實。22-24節提及的孤兒寡婦,和25-27節民中同住的貧窮人,指的都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由於不同原因(賣了地,或未能承繼居住之地),他們要寄居在百姓中間,於是他們要按第21節講述的教導,善待這些人,若這些孤兒寡婦被苦待,神會擊殺那行惡的百姓,使他們的妻成寡婦,兒女成了孤兒。25-27節提及的情況,是當日的慣常做法,藉借錢給人要收取利息,並且要有抵押品,約書說明要善待窮人,不可向他們取利息,至於抵押品,若是借錢人的衣服,則必須要在日落以前歸給借錢的人,這既是給他們的尊嚴,也可能是用作他們夜間蓋被用,古代的衣服十分寛大。[2]
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 (28-31):
本段告誡百姓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的法則,即凡事都要活出百姓的本質(參19:4-6),這是外邦人常有的行為,他們遇有不順利的事會咒罵神明和長官。此外,以色列民要把最好的獻給神,於是他們要把頭生的獻給神,同一道理,無論是地土所出、牛羊頭生的都要獻給神。因為以色列人都是分別出來歸給神的,所以不潔的食物都不可吃。
不可隨眾棄司法公正 (23:1-9):
本段說明十個司法公正的法規,其中1-3節說明前五個,然後4-5節講述了一個「不可因仇敵的原故不做正義的事」的法規,之後6-9節又說明另外四個法規。為什麼要敘述這十個法規[3]?因為以色列人曾經長時間在埃及寄居,他們清楚知道且感受過因司法不公正而長期受壓迫,孤立無助的心情(23:9下)。
看見人有需要去伸出援助之手是理所當然的,特別是一班曾經在壓迫之下生活過,在埃及地寄居為奴的以色列人。所以「約書」中有這一大段講及他們應怎樣對待那些寄居在他們當中的[4]。然而要注意的是,人與人相處難免會互相影響,相處日久,這些寄居者的起居生活習慣卻會影響以色列人以耶和華為中心的敬拜生活。所以「約書」這裡一方面有明文規定好好對待他們,但也即時敘述不要效法他們的生活方式。
今天作為蒙主救贖的人,我們要怎樣過生活?是敬拜事奉神的生活。然而這種生活不可能是與世隔絕的生活,事實上我們要走進人群、去傳講福音、去見證神,但我們要切記社會的潮流文化、人生觀、價值觀與我們的「敬拜事奉」生活是不相同的。我們「要入世」但「不屬世」。基督徒要「和而不流」是困難的,甚至與我們的本性不符。這是一個挑戰,靠著我們自己辦不到,然而感謝主,靠著主耶穌,我們可以試著做,可以在教會(神的家)中做,並且信仰群體更可以一起去做,藉著互相提點、彼此守望,我們做是可能的,是可以的,是喜樂的。
【祈禱】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出22:20)
主啊,感謝你愛我,因為你也愛世上所有人,請教我過分別為聖的生活,我要榮耀你聖名,叫人知道只有你是神,獨一的神。阿們!
[1] 參「約書」的結構(見21:1-11的說明)
[2] 顯然有外族「放債的人」借錢給窮人取利,又以他們的衣服作抵押,這些都是不應做的。
[3] 要明白當日以色列民生活中實際應還有更多「約書」沒有列出的法規。
[4] 早在出埃及的行列,就已有寄居的,參12:38。進迦南後有更多人寄居在以色列人,如基遍人(書9: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