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 星期三

40.《約書(五):安息與節期》(出23:10-19)

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因為你是這月出了埃及。(23:15)

 本段經文是「約書」的主體結束部份,與開始時一樣,再談到有關安息及獻祭的事宜(參「約書」結構,見21:1-11說明)。正如前述的多個法規一樣,「約書」中許多法規其實都是要等到以色列人住在迦南地之後才會施行,同樣安息年及三大節期也只有等到他們住在應許地才可以執行[1]


A.
安息年和安息日。10-13
  A1
安息年,10-11
  A2
安息日,12-13
B.
每年節期與獻祭。14-19
  B1
以色列三大節期,14-17
  B2
獻祭的四個要求,18-19

安息年和安息日(10-13
10-11
節說明以色列人在應許地每工作六年後,到第七年要讓地歇息,這正好與21:1-11有關僕婢的得自由形成了文學上的倒映結構。第12節說明守安息日的原因,為要讓作工的人和牲畜都可以歇息,好恢復精力。

以色列三大節期(14-17):
以色列人每年都要守三大節期就是除酵節、收割節,和收藏節,這三個節期本來都是與農耕工作相關的,但隨著歷史事件發展,以色列人守這三個節期都有了特別意義,現在他們守這些節期時都是會記念上主帶領他們到應許地的恩典所以守節時,所有男丁都要「朝見主耶和華」(17)。除酵節是為了記念以色列人出埃及的事件(即逾越節,詳見12:1-20)。收割節是為了以色列人出埃及後在西乃山立約的事件(見19:1),以色列人出埃及後,在當年的三月初一去到西乃山,然後三天後立西乃之約,從正月十四算起,立約之日就第五十天,所以這節更多稱作五旬節。收藏節是為了記念以色列人曠野的四十年漂流在帳棚的生活,所以這節更多稱作住棚節。

獻祭的四個要求 18-19):
這些是守節獻祭時的四方面要求,要理解這些要求,要從守節期為要記念主的恩典的角度看。於是「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之物一同獻上」(18a),這是除酵節的要求記念當日的匆忙,與及說明以色列人要活出分別為聖的生活。
不可將我節期中祭牲的脂肪留到早晨」(18b),這是記念逾越節宰羊羔的事,因為上主在當天夜裏巡行了埃及全地。
「把地裏最好的初熟之物」(19a),收割節之日正是上主領他們到西乃山之時,因此要把地裏最好的農作物獻給上主。
不用母山羊的奶來煮牠的小山羊」(19b),這個要求主要是體現這敬拜耶和華的群體的獻祭與外族異教的獻祭不同[2],及提醒他們獻祭的應有態度好的獻上[3]

以色列人獻祭時要有尊崇的態度是可以理解的,但為什麼要這樣強調與外族異教的不同?凡是外族異教的都是不好,都要避免嗎?為什麼要每年三次這樣守節,甚至每週守安息日?

「約書」之所以這麼強調以色列獻祭要注意那些事項,又要每年每週這樣守節守日都是為了一個事情,就是記念耶和華把他們從為奴之地救贖出來的恩典,所以這個敬拜群體每一次的聚集,無論守節或守日所做的各樣事情,如歌頌、禱告、讀經、聆聽、獻祭,都是在重演當日神怎樣帶領他們出埃及,為的是記念神的恩典,為的是藉此肯定並深化每一個以色列人與他的救贖主的關係。所以如果有任何事情與這個中心意義相違背,甚至衝突,都必須要摒除,與來自那個群體無關,即使來自以色列這群人中,也要摒除[4]

今天我們信主的人,每主日一起崇拜,有什麼中心意義嗎?有,那就是歡慶主復活所成就的救贖大功,那不是只在復活節主日才有的意義,那是每主日我們參與崇拜所賦予的意義。

【祈禱】
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要謹守。地裡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的殿。(出23:13上、19上) 
主啊,因為你的流血捨生,我可以成為蒙恩得救的人,我要活出敬拜人生,與你有親密團契,我要愈來愈像你,為你做見證,阿們。



[1] 顯然在曠野的40年中,他們不可能從地中有什麼出產,更遑論以地所出獻祭。但進入迦南地的旅程本來可以在數十天內完成。

[2] 用羊好煮羊羔是一種烹調方式迦南人不會區分所用的奶是否出自山羊羔母的奶,但以色列人卻要留意此事,凸顯百姓的倫理關注,這是迦南人不關心的。

[3] 當獻的脂油留過夜,不把初熟之物獻給耶和華都是不敬的表現。

[4] 32:1-33:6的金牛贖事件便是明顯例子




39.《約書(四):入世不屬世》(出22:18-23:9)

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23:9)

從這裏開始進入約書的下半,22:18-23:9說明的都是與寄居者有關的法規,從22:2123:9有「作過寄居的」之語可見,這一段是與寄居者相關的法規。[1] 作者強調:以色列人要善待寄居者,卻不可學效他們。這些條文都是用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形式寫成。

A.
不可學效外邦人淫行,22:18-20
B.
不可欺壓寄居外邦人,21-27
C.
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28-31
D.
不可隨眾棄司法公正,23:1-9

不可學效外邦人淫行 22:18-20):
本段告誡百姓不要像外邦人拜假神,他們膜拜神明時常會行巫術,甚至與牲畜交合!這些都是在以色列人中必須禁止的。有這樣做的人必須處死!因為除了獨一的耶和華,沒有別神。

不可欺壓寄居外邦人 21-27):
21節告誡以色列人不要欺負寄居的人,要謹記百姓曾在埃及寄居的事實。22-24節提及的孤兒寡婦,和25-27節民中同住的貧窮人,指的都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由於不同原因(賣了地,或未能承繼居住之地),他們要寄居在百姓中間,於是他們要按第21節講述的教導,善待這些人,若這些孤兒寡婦被苦待,神會擊殺那行惡的百姓,使他們的妻成寡婦,兒女成了孤兒。25-27節提及的情況,是當日的慣常做法,藉借錢給人要收取利息,並且要有抵押品,約書說明要善待窮人,不可向他們取利息,至於抵押品,若是借錢人的衣服,則必須要在日落以前歸給借錢的人,這既是給他們的尊嚴,也可能是用作他們夜間蓋被用,古代的衣服十分寛大。[2]

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 28-31):
本段告誡百姓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的法則,即凡事都要活出百姓的本質(參19:4-6),這是外邦人常有的行為,他們遇有不順利的事會咒罵神明和長官。此外,以色列民要把最好的獻給神,於是他們要把頭生的獻給神,同一道理,無論是地土所出、牛羊頭生的都要獻給神。因為以色列人都是分別出來歸給神的,所以不潔的食物都不可吃。

不可隨眾棄司法公正 23:1-9):
本段說明十個司法公正的法規,其中1-3節說明前五個,然後4-5節講述了一個「不可因仇敵的原故不做正義的事」的法規,之後6-9節又說明另外四個法規。為什麼要敘述這十個法規[3]?因為以色列人曾經長時間在埃及寄居,他們清楚知道且感受過因司法不公正而長期受壓迫,孤立無助的心情(23:9下)。

看見人有需要去伸出援助之手是理所當然的,特別是一班曾經在壓迫之下生活過,在埃及地寄居為奴的以色列人。所以「約書」中有這一大段講及他們應怎樣對待那些寄居在他們當中的[4]。然而要注意的是,人與人相處難免會互相影響,相處日久,這些寄居者的起居生活習慣卻會影響以色列人以耶和華為中心的敬拜生活。所以「約書」這裡一方面有明文規定好好對待他們,但也即時敘述不要效法他們的生活方式。

今天作為蒙主救贖的人,我們要怎樣過生活?是敬拜事奉神的生活。然而這種生活不可能是與世隔絕的生活,事實上我們要走進人群、去傳講福音、去見證神,但我們要切記社會的潮流文化、人生觀、價值觀與我們的「敬拜事奉」生活是不相同的。我們「要入世」但「不屬世」。基督徒要「和而不流」是困難的,甚至與我們的本性不符。這是一個挑戰,靠著我們自己辦不到,然而感謝主,靠著主耶穌,我們可以試著做,可以在教會(神的家)中做,並且信仰群體更可以一起去做,藉著互相提點、彼此守望,我們做是可能的,是可以的,是喜樂的。

【祈禱】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出22:20
主啊,感謝你愛我,因為你也愛世上所有人,請教我過分別為聖的生活,我要榮耀你聖名,叫人知道只有你是神,獨一的神。阿們!


[1] 參「約書」的結構(見21:1-11的說明)

[2] 顯然有外族「放債的人」借錢給窮人取利,又以他們的衣服作抵押,這些都是不應做的。

[3] 要明白當日以色列民生活中實際應還有更多「約書」沒有列出的法規。

[4] 早在出埃及的行列,就已有寄居的,參12:38。進迦南後有更多人寄居在以色列人,如基遍人(書9:3-21)。



38.《約書(三):為自己負責》(出22:1-17)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22:5)

律法可分作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也叫直接命令),常以「你不可」或用「不可」作說明。第二種是決疑法律(casuistic law,也稱個案法),在22:1-17列出的都是這種法規,因應不同個案(cases)作出賠償說明。

A.
若有牛羊損失,1-4
B.
若有田園受損,5-6
C.
若有財物失掉,7-13
D.
若有借物傷死,14-15
E.
若有女子被污,16-17

若有牛羊損失(1-4):
若有偷別人牛羊者,除了歸還給原主外,更要加倍賠還,若所偷牛羊已死,則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此外,若竊賊在半夜犯案時被人打死,打死人者可脫罪,只是若太陽出來了,這流人血的罪就要追究[1]

若有田園受損(5-6):
這裏說明如果人因疏忽致別人有損,則要以等量賠償。無論是牲畜吃了人的草,或舉火時燒了人的莊稼,都要賠償。

若有財物失掉(7-13):
當時的社會,人的財產除了存在家中,還會存在鄰舍家中(因沒有銀行),於是代人看守財物的要負責看管好,若有失去或死去[2],看管者要證明自己非監守自盜,否則要雙倍向物主償還。

若有借物傷死(14-15):
若人向鄰舍借了什麼牲畜,若該等牲畜在物主不在場時受了傷或死了[3],就要賠償;但如果牲口是已付錢雇用的就不用賠[4]

若有女子被污(16-17):
如果人引誘了還沒受聘禮的女子,他就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但即使女子的父親不讓女兒嫁他,這聘禮還是要付的。

如果人……必須賠償」,這五段經文講論的法規都是以這種格式敘述,都是講及鄰舍的財物因人的過犯遭受損失時,這人就要負責賠償。藉著這些法規,神教導以色列民要尊重鄰舍的權益。(參附錄: 兩種律法的形式)

一班同蒙神救贖的人,每天活著就是敬拜,除卻禮儀的敬拜,在生活中當怎樣活出敬拜的生命?就如當以色列人在曠野每天拾取自己的一份「嗎哪」時,他們存感恩的心好好享用神每天所賜他的那一份就是敬拜。不管什麼原因,當有人侵佔了別人的一份時,他就要負責去償還,敬拜者對犯錯行為負責,就是敬拜。是的,謹守遵行神的話語就是敬拜。[5]

今天,雖然我們的處境與當時不同,但為自己對別人所犯下的錯誤負責,與及作出賠償,仍然是每一個基督徒每天敬拜生活的一部份。愛鄰舍,不單體現在我們怎樣去幫助人,也體現在我們犯錯時,坦然承認自己的過失,與及積極地負責償還。

【祈禱】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路10:27
主啊,請光照我看見所犯的錯,得罪了你和得了人,請給勇氣承認自己的過犯,積極改過,更要為所犯的錯負責。阿們!

附錄: 兩種律法的形式】
律法體裁有兩種:第一種是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亦是直接的命令,常以「你不可」這樣的字眼開首,例如十誡(出20:3-17);或用「不可」(利18:7-24;19:9-19,26-29,31,35)。第二種是決疑法律(casuistic law),屬於個案法,通常在特殊情況下才引進該法律(例如,利20:9-18,20-21;15:7-17)。



[1] 也許在天黑時,捕賊過程中,意外傷害人命是情有可原的,但天亮時就不應發生,畢竟生命是神聖的。

[2] 牛羊牲畜是當時的重要財物

[3] 物主在場時,物主自己要負責牲畜的損傷。

[4] 大概當時的雇用費已含牲口身價或保險費一類金額,詳情不得而知。

[5] 約書所敘述的一切,就是教以色列民怎樣過敬拜的生活。另參華理克,「討神喜悅的敬拜」《標竿人生》(台北: 使者,2004),10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