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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出22:5) |
律法可二分作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也叫直接命令)和決疑法律(casuistic law,也稱個案法),前者常以「你要…」或用「你不可」作說明,如十誡的經文;後者則因應不同個案(cases)作出說明,22:1-17列出的都是這種法規。
A. 若有牛羊損失,1-4
B. 若有田園受損,5-6
C. 若有財物失掉,7-13
D. 若有借物傷死,14-15
E. 若有女子被污,16-17
若有牛羊損失(1-4):
若有偷別人牛羊者,除了歸還給原主外,更要加倍賠還,若所偷牛羊已死,則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此外,若竊賊在半夜犯案時被人打死,打死人者可脫罪,只是若太陽出來了,這流人血的罪就要追究[1]。
若有田園受損(5-6):
如果人因疏忽致別人的財物有損,則要以等量賠償。無論是牲畜吃了人的草,或舉火時燒了人的莊稼,都要賠償。
若有財物失掉(7-13):
當時的社會,人的財產除了存在家中,還會存在鄰舍家中(因沒有銀行),於是代人看守財物的要負責看管好,若有失去或死去,看管者要證明自己非監守自盜,否則要雙倍向物主償還。[2]
若有借物傷死(14-15):
若人向鄰舍借了什麼牲畜,若該等牲畜在物主不在場時受了損傷或死亡,[3]就要賠償;但如果牲口是已付錢雇用的就不用賠。[4]
若有女子被污(16-17):
如果人引誘了還沒受聘禮的女子,他就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但即使女子的父親不讓女兒嫁他,這聘禮還是要付的。
「如果人……必須賠償」,這五段經文講論的法規都是以這種格式敘述,都是講及鄰舍的財物因人的過犯遭受損失時,這人就要負責賠償。藉著這些法規,神教導以色列民要尊重鄰舍的權益。
一班同蒙神救贖的人,每天活著就是敬拜,除卻禮儀的敬拜,在生活中當怎樣活出敬拜的生命?就如當以色列人在曠野每天拾取自己的一份「嗎哪」時,他們存感恩的心好好享用神每天所賜他的那一份就是敬拜;不管什麼原因,當有人侵佔了別人的一份時,他就要負責去償還,敬拜者對犯錯行為負責,就是敬拜;請記好,謹守遵行神的話語就是敬拜。[5]
今天,雖然我們的處境與當時不同,但為自己對別人所犯下的錯誤負責,與及作出賠償,仍然是每一個基督徒每天敬拜生活的一部份。愛鄰舍,不單體現在我們怎樣去幫助人,也體現在我們犯錯時,坦然承認自己的過失,與及積極地負責償還,阿們。
【祈禱】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路10:27)
主啊,請光照我看見所犯的錯,得罪了你和得罪了人,請給我勇氣承認自己的過犯,積極改過,更要為所犯的錯負責。阿們!
【附錄: 兩種律法的形式】
律法體裁有兩種:第一種是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亦是直接的命令,常以「你不可」這樣的字眼開首,例如十誡(出20:3-17);或用「不可」(利18:7-24;19:9-19,26-29,31,35)。第二種是決疑法律(casuistic law),屬於個案法,通常在特殊情況下才引進該法律(例如,利20:9-18,20-21;申15:7-17)。
[1] 也許在天黑時,捕賊過程中,意外傷害人命是情有可原的,但天亮時就不應發生,畢竟生命是神聖的。
[2] 牛羊牲畜是當時的重要財物,牛既可作運輸,又可作耕種,所以其價值最高,賠償的安排也就較高。
[3] 物主在場時,物主自己要負責牲畜的損傷。
[4] 大概當時的雇用費已含牲口身價或保險費一類金額,詳情不得而知。
[5] 約書所敘述的一切,就是教以色列民怎樣過敬拜的生活。另參華理克,「討神喜悅的敬拜」《標竿人生》(台北: 使者,2004),105-1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