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8日 星期日

39.《約書(四):入世不屬世》(出22:18-23:9)

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23:9)

從這裏開始進入約書的下半,22:18-23:9說明的都是與寄居者有關的法規,從22:2123:9有「作過寄居的」之語可見,這一段是與寄居者相關的法規。[1] 作者強調:以色列人要善待寄居者,卻不可學效他們。這些條文都是用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形式寫成。

A.
不可學效外邦人淫行,22:18-20
B.
不可欺壓寄居外邦人,21-27
C.
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28-31
D.
不可隨眾棄司法公正,23:1-9

不可學效外邦人淫行 22:18-20):
本段告誡百姓不要像外邦人拜假神,他們膜拜神明時常會行巫術,甚至與牲畜交合!這些都是在以色列人中必須禁止的。有這樣做的人必須處死!因為除了獨一的耶和華,沒有別神。

不可欺壓寄居外邦人 21-27):
21節告誡以色列人不要欺負寄居的人,要謹記百姓曾在埃及寄居的事實。22-24節提及的孤兒寡婦,和25-27節民中同住的貧窮人,指的都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由於不同原因(賣了地,或未能承繼居住之地),他們要寄居在百姓中間,於是他們要按第21節講述的教導,善待這些人,若這些孤兒寡婦被苦待,神會擊殺那行惡的百姓,使他們的妻成寡婦,兒女成了孤兒。25-27節提及的情況,是當日的慣常做法,藉借錢給人要收取利息,並且要有抵押品,約書說明要善待窮人,不可向他們取利息,至於抵押品,若是借錢人的衣服,則必須要在日落以前歸給借錢的人,這既是給他們的尊嚴,也可能是用作他們夜間蓋被用,古代的衣服十分寛大。[2]

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 28-31):
本段告誡百姓不可不持守分別為聖的法則,即凡事都要活出百姓的本質(參19:4-6),這是外邦人常有的行為,他們遇有不順利的事會咒罵神明和長官。此外,以色列民要把最好的獻給神,於是他們要把頭生的獻給神,同一道理,無論是地土所出、牛羊頭生的都要獻給神。因為以色列人都是分別出來歸給神的,所以不潔的食物都不可吃。

不可隨眾棄司法公正 23:1-9):
本段說明十個司法公正的法規,其中1-3節說明前五個,然後4-5節講述了一個「不可因仇敵的原故不做正義的事」的法規,之後6-9節又說明另外四個法規。為什麼要敘述這十個法規[3]?因為以色列人曾經長時間在埃及寄居,他們清楚知道且感受過因司法不公正而長期受壓迫,孤立無助的心情(23:9下)。

看見人有需要去伸出援助之手是理所當然的,特別是一班曾經在壓迫之下生活過,在埃及地寄居為奴的以色列人。所以「約書」中有這一大段講及他們應怎樣對待那些寄居在他們當中的[4]。然而要注意的是,人與人相處難免會互相影響,相處日久,這些寄居者的起居生活習慣卻會影響以色列人以耶和華為中心的敬拜生活。所以「約書」這裡一方面有明文規定好好對待他們,但也即時敘述不要效法他們的生活方式。

今天作為蒙主救贖的人,我們要怎樣過生活?是敬拜事奉神的生活。然而這種生活不可能是與世隔絕的生活,事實上我們要走進人群、去傳講福音、去見證神,但我們要切記社會的潮流文化、人生觀、價值觀與我們的「敬拜事奉」生活是不相同的。我們「要入世」但「不屬世」。基督徒要「和而不流」是困難的,甚至與我們的本性不符。這是一個挑戰,靠著我們自己辦不到,然而感謝主,靠著主耶穌,我們可以試著做,可以在教會(神的家)中做,並且信仰群體更可以一起去做,藉著互相提點、彼此守望,我們做是可能的,是可以的,是喜樂的。

【祈禱】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出22:20
主啊,感謝你愛我,因為你也愛世上所有人,請教我過分別為聖的生活,我要榮耀你聖名,叫人知道只有你是神,獨一的神。阿們!


[1] 參「約書」的結構(見21:1-11的說明)

[2] 顯然有外族「放債的人」借錢給窮人取利,又以他們的衣服作抵押,這些都是不應做的。

[3] 要明白當日以色列民生活中實際應還有更多「約書」沒有列出的法規。

[4] 早在出埃及的行列,就已有寄居的,參12:38。進迦南後有更多人寄居在以色列人,如基遍人(書9:3-21)。



2026年2月7日 星期六

38.《約書(三):為自己負責》(出22:1-17)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22:5)

律法可二分作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也叫直接命令)和決疑法律(casuistic law,也稱個案法),前者常以「你要…」或用「你不可」作說明,如十誡的經文;後者則因應不同個案(cases)作出說明,22:1-17列出的都是這種法規。

A.
若有牛羊損失,1-4
B.
若有田園受損,5-6
C.
若有財物失掉,7-13
D.
若有借物傷死,14-15
E.
若有女子被污,16-17

若有牛羊損失(1-4):
若有偷別人牛羊者,除了歸還給原主外,更要加倍賠還,若所偷牛羊已死,則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此外,若竊賊在半夜犯案時被人打死,打死人者可脫罪,只是若太陽出來了,這流人血的罪就要追究[1]

若有田園受損(5-6):
如果人因疏忽致別人的財物有損,則要以等量賠償。無論是牲畜吃了人的草,或舉火時燒了人的莊稼,都要賠償。

若有財物失掉(7-13):
當時的社會,人的財產除了存在家中,還會存在鄰舍家中(因沒有銀行),於是代人看守財物的要負責看管好,若有失去或死去,看管者要證明自己非監守自盜,否則要雙倍向物主償還。[2]

若有借物傷死(14-15):
若人向鄰舍借了什麼牲畜,若該等牲畜在物主不在場時受了損傷或死亡,[3]就要賠償;但如果牲口是已付錢雇用的就不用賠。[4]

若有女子被污(16-17):
如果人引誘了還沒受聘禮的女子,他就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但即使女子的父親不讓女兒嫁他,這聘禮還是要付的。

如果人……必須賠償」,這五段經文講論的法規都是以這種格式敘述,都是講及鄰舍的財物因人的過犯遭受損失時,這人就要負責賠償。藉著這些法規,神教導以色列民要尊重鄰舍的權益。

一班同蒙神救贖的人,每天活著就是敬拜,除卻禮儀的敬拜,在生活中當怎樣活出敬拜的生命?就如當以色列人在曠野每天拾取自己的一份「嗎哪」時,他們存感恩的心好好享用神每天所賜他的那一份就是敬拜;不管什麼原因,當有人侵佔了別人的一份時,他就要負責去償還,敬拜者對犯錯行為負責,就是敬拜;請記好,謹守遵行神的話語就是敬拜。[5]

今天,雖然我們的處境與當時不同,但為自己對別人所犯下的錯誤負責,與及作出賠償,仍然是每一個基督徒每天敬拜生活的一部份。愛鄰舍,不單體現在我們怎樣去幫助人,也體現在我們犯錯時,坦然承認自己的過失,與及積極地負責償還,阿們。

【祈禱】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路10:27
主啊,請光照我看見所犯的錯,得罪了你和得罪了人,請給我勇氣承認自己的過犯,積極改過,更要為所犯的錯負責。阿們!

附錄: 兩種律法的形式】
律法體裁有兩種:第一種是明文法律(apodictic law),亦是直接的命令,常以「你不可」這樣的字眼開首,例如十誡(出20:3-17);或用「不可」(利18:7-24;19:9-19,26-29,31,35)。第二種是決疑法律(casuistic law),屬於個案法,通常在特殊情況下才引進該法律(例如,利20:9-18,20-21;15:7-17)。



[1] 也許在天黑時,捕賊過程中,意外傷害人命是情有可原的,但天亮時就不應發生,畢竟生命是神聖的。

[2] 牛羊牲畜是當時的重要財物,牛既可作運輸,又可作耕種,所以其價值最高,賠償的安排也就較高。

[3] 物主在場時,物主自己要負責牲畜的損傷。

[4] 大概當時的雇用費已含牲口身價或保險費一類金額,詳情不得而知。

[5] 約書所敘述的一切,就是教以色列民怎樣過敬拜的生活。另參華理克,「討神喜悅的敬拜」《標竿人生》(台北: 使者,2004),105-110頁。




2026年2月6日 星期五

44.《會幕:叫人知道神住在人中間》(26:1-37)

要照著在山上指示你的樣式立起帳幕。(26:30)


在說明過會幕裏主要物品的規格後,本章是說明會幕本身的規格。本章報告其中四方面的明細。

A.
幕幔,1-14
B.
幕板,15-29
C.
幔子,31-35
D.
門簾和門柱,36-37

幕幔(1-14):
會幕基本上是一個帳棚,帳棚是遊牧民族生活的居所,可以隨時搬遷。會幕最主要是由幕幔覆蓋,聖所的幕幔共有四層;其中最內層用細麻作材料,用藍紫紅三色線做成,又繡上精巧的基路伯(1-6);第二層用山羊毛做成(7-13);第三、四層分別為公羊皮和海狗皮(14)。以色列人長時間以牧養牲畜為生,即使進入迦南後,很多人仍住在帳棚中。

幕板(15-29):
幕板主要是作為帳棚的支架,豎立在南北和西三面(東面是聖所入口)。這裏規定會幕兩側與後面的板:以皂莢木作成,每塊十肘高、一肘半寬,包金、立於銀座;並用五道橫木穿過金環,使南北兩面與後板牢固連結成結構。

幔子(31-35):
幔子是用作把這帳棚從中分開成聖所和至聖所。只有大祭司才可進入至聖所、約櫃、供桌和金燈臺都在至聖所內。這個幔子也要繡上基路伯。

門簾和門柱(36-37):
在聖所入口處(東面),要做門簾和門柱,造門簾的材料與做幕幔的相同,只是沒有繡上基路伯,聖所的門柱則是五根包金的木柱。

對以色列人來說,會幕就是他們與神相交的所在(參25:8)。[1]既是這樣,為何卻又在聖所中間設有幔子,不讓祭司進入?[2]因為連大祭司也不可以隨時進入(利16:2、民18:7)![3]為甚麼?

《利未記》告訴我們,本來摩西和亞倫都可隨時進入至聖所,但當亞倫的兒子獻凡火被神擊殺後(利10:1-2),亞倫失去了這權利[4]。原來,是人的罪攔阻人來到神面前,不是幔子。

新約聖經告訴我們,今天的基督徒都有祭司的職份(參彼前2:9)。所以,既然信徒皆祭司,我們也是這樣不能隨時去到神面前嗎?感謝主!因著主耶穌流出的寶血,這阻隔神與人的幔子已經隨著耶穌釘身十字架時裂成兩半(太27:51、可15:38、路23:45)。藉主耶穌的救贖大恩,他已經為我們(罪人)開出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來10:20),讓信徒「憑著耶穌的血,可以坦然無懼地進入至聖所」(來10:19),可直接進到施恩座前了。

今天我們藉主耶穌既得著這恩典可隨時去到神的施恩座前,我們會否常常經歷到神的同在及愛顧?如果沒有,那是甚麼原因?

【祈禱】
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來4:16
主啊,感謝你在十字架上流出寶血,洗淨我的罪污,叫我可以坦然無懼地來到你的施恩座前,蒙憐恤,得幫助,阿們。



[1] 「要為我建造聖所,使我可以在他們中間居住」(25:8

[2] 《出埃及記.讀經釋義.中冊》,第36

[3] 可能是一年一次,參《來9:7》。

[4] 《利16:2》前,多次記敘神對摩西和亞倫說話(利11:113:114:3315:1),顯示當時亞倫可進入至聖所,但16:2後便沒有提及亞倫了。


37.《約書(二):以牙還牙》(出21:12-36)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1:24)

在十誡中的第五、第六及第八誡中,以色列人被告知父母的神聖、生命的神聖及財產的神聖,基於這些原則,在約書中說明了21:12-36的法規。

A.
人的生命神聖。12-25
  A1
生死相關的法規,12-17
  A2
身體損傷的法規,18-27
B.
物主當負之責。28-36
  B1
牛傷人牛主有責,28-32
  B2
井主牛主的責任,33-36

生死相關的法規(12-17):
因為人的生命神聖,上主要嚴懲傷害別人生命的人,但若殺人者是無心(「神交在他手中」的意涵),那人可以逃往特別地方暫避[1],但蓄意害人的,即使躲到祭壇,也要拿去處死。15-17節列出幾個非殺人的過犯卻等同殺人,所以犯者也要被處死。[2]

身體損傷的法規(18-27):
這裏指出若人因為爭吵而傷人的,要賠償及要把傷者醫好。傷害僕婢的,要受刑罰。傷了孕婦的,如流產要賠償,如孕婦有別的損傷,則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意思不是說明受害者報服(仇)的合理性,而是說明報服的行動要有限制,不應過於他所受的傷害。也即是說受害者不應無限上綱,甚至取人性命等。26-27節說明,若然人若嚴重傷害自己的僕婢,僕婢不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而是因此可以自由離去。

牛傷人牛主有責(28-32):
這裏說明如果牛傷人致死,牛要打死,但其主人不必受罰,但牛主若知他的牛常會傷人又受了警告,而仍無把牛拴好,牛主就要處死,只是牛主可以贖命金作贖價,多少按受害人而定。
井主牛主的責任(33-36):
本段仍是說明與牛相關的法規,不把井口蓋好的井主,要負責有牲畜掉進去的賠償。不把牛拴好的牛主,要負責那牛傷人或傷及其他牲畜的賠償。

這些法規對今天的人來說是否太嚴苛?此外,「以牙還牙」是否在鼓吹復仇主義?我們得明白這些經文是針對以色列人當日的處境而頒下的[3],正如我們今天已再沒有那種僕婢制度,也不會是井主或牛主,於是這些經文與我們今天的生活便毫無關係,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這些經文告訴我們的是:父母的神聖、生命的神聖及財產的神聖。所以無論有心或無意地抵觸了這些,他們都要負責,都要賠償,這是神的心意。但有一個制約條件——不可以無上限的。所以打掉別人的一隻牙,最多就賠一隻牙,而不可要求多賠一隻手;失去眼,就賠一隻眼,不可要人賠上性命;失去牛,就賠一條牛,不可要人賠上房屋;失去生命,就賠生命,不可要求賠上一族人的性命。神給我們的,都是神聖的,我們都要看重,不可輕忽,無論是人的生命,或是牲畜的生命,都是神聖的。

【祈禱】
當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20:12上、131512下)
主啊,感謝你賜我生命,又教導我要尊重生命,求你教我曉得尊敬父母,從他們身上學識處世之道,走永生之路。阿們!



[1] 這裡沒有詳說那是什麼地方,這要到五經其他經卷才有交代,參民35:6-11、申4:41-4319:1-13

[2] 拐帶人口的(16)是重罪還可以被理解,但「打」或「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實是源於第五誡有關父母的神聖,因為父母是信仰傳承之源,於是這種行為就好比對上主的悖逆。

[3] 所以這些律法在當時是適切的,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