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們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申12:12) |
「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1a),藉著6-11章的「示瑪」經文,強調過百姓要聽從神的律例典章後,摩西從這裏開始,吩咐百姓當他們在應許地生活下來以後,就要照著上主賜下的律例典章生活。[1]
A. 敬畏神的生活(1-7)
A1 拆毀拜偶像處所(1-3)
A2 照上主吩咐拜神(4-7)
B. 中央獻祭聖所(8-19)
B1 不可自定地方(8-14)
B2 在神面前獻祭(15-19)
A1 拆毀拜偶像處所(1-3):
「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地 方…」(2),「示瑪」段落既然再三強調不可拜迦南人的神,所以摩西在重申和講解說明律法的開始,就用1-3節指出,百姓絕不可去迦南人拜神的地方敬拜獻祭,並且要拆毀那些地方。
A2 照上主吩咐拜神(4-7):
摩西吩咐百姓:他們只可以把牛羊祭牲帶到上主選定的地方獻祭(學者稱那處所為「中央聖所」),包括獻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等。(參附錄:不同的獻祭)。
B1 不可自定地方(8-14):
「你們不可做像我們今日在這裏所做的,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一切事」(8,和修),為甚麼摩西會吩咐站在他面前的新生代領袖不可行今天各人眼中看為正的事?他們豈不是要照著摩西的榜樣做事嗎?參照2-7節的內容可見,8-14節是為上文提及的中央聖所的意義作出的解說。當他們未曾去到應許地前,當然也不會有中央聖所,四十年的曠野日子,摩西都是在會幕前獻祭的,隨著他們去到甚麼地方,他們就在那裏獻祭。不過,當他們到了應許地,他們就要在一個選定的地方進行獻祭,所以摩西在這一個段落裏指出:所謂「將來不可這樣行」者,就是不可隨自己喜好的地方進行獻祭,而是要按上主在各支派選定的中央聖所獻祭,以色列人在節期裏的慶典,也只能夠在中央聖所舉行。
B2 在神面前獻祭(15-19):
13-14節重申過要在中央聖所後獻祭後,15-19節可看作在中央聖所獻祭的補充說明。這個補充也分作兩段,15-16節說明百姓可以「隨心所欲吃肉」,說明非用於獻祭的肉,各人可以隨意吃用,提及羚羊與鹿,因為兩者都不會用於獻祭,不過吃的時候不可吃血,其中原因將在下文說明。17-19節則說明,獻給上主的五穀或祭牲,就不可以在自己所在的地方吃,而必而要到中央聖所獻祭後才可以吃。「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19),這命令的意義重大,因為藉此那些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可以得供應,因為他們被選立為特意事奉耶和華。
這一段經文提及的中央聖所的觀念,對今天的基督徒不易理解,神豈不是無處不在的嗎?為甚麼會限制以色列人要到中央聖所才可以敬拜?[2]事實上,舊約聖經也多次報告過耶和華上帝在中央聖所以外活動的事蹟,這個觀念的重點其實是吩咐以色列人要單單到耶和華面前,中央聖所只是一個標記,叫人知道這事實。就像今天我們都知道無論在何處都要敬拜,但我們也定意每主日去我們教會的禮拜堂敬拜。
【祈禱】
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因為父要這樣的人拜他。(約4:23)
主啊,求你給我受教的心,叫我每天順服聖靈的帶領,照著聖經的教導,無論得時不得時,天天敬拜你,阿們。
【附錄: 12:6出現的獻祭】
「燔祭」: 是完全焚燒的。把祭牲帶來的人按手在祭牲上,宣告自己是獻祭者和受益人。
「平安祭」: 是為感謝神而獻的祭,在神人之間帶來團契和合一,所以也可以稱為「交通的祭」。[3]
「十分取一之物」: 包括了榖物、酒、油,以及頭生的牛羊(14:22-29)。
「舉祭」: 是從禮物中分出一部分,舉起之後歸祭司所有(參18:4,26:2,利7:14、32-34;民18:八8、9。
「甘心祭」: 見利7:16、17,22:18-23。
「還願祭」: 是在危難之時,向神允諾要獻的祭禮
【附錄: 11章的結束與12-28章的修辭關係】[4]
五至十一章所講述的是基本的條款。結束這個段落的11:26-32和12-16章有如下的修辭關係:
A. 祝福和咒詛,11:26-27;
B. 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11:29-30
C. 順從誡命的命令,11:31-32
C' 誡命,12:1-26:16
B' 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27:1-8,11-26
A' 祝福和咒詛,28:1-68
這是一個前後呼應的修辭技巧(Chiastic),申命記的其他地方也有出現,接下來幾章中無數的段落,都應用了這修辭方法,經文首先道出基本的律法或原則,然後解釋之,最後藉著勸勉、警告和應許,強調律法對聽者的重要性。作者顯然盼望新一代的以色列人,能夠像當日在西乃山前的以色列人一般以順服和委身來回應。
[1] 聖經學者稱這段落為申命記的法典(the
Code of Deuteronomy)。實質上, 這是把已之前已經頒佈的律法作解釋或因應四十年曠野經歷作出補充說明。
[2] 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先後選定過不同的地方作中央聖所, 包括示劍、示羅、伯特利,最後才選定在耶路撒冷。不過, 當以色列人在應許地定居以後, 卻常在各高崗樹下獻祭(迦南人本來獻祭地方), 做成後來亡國離開應許地主因。
[3] 平安祭牲是需要分享的;耶和華的分用火焚燒,祭司的分是胸和右腿,所餘的屬於獻祭者,可以與家人和朋友分享(詳參利七)。
[4] S. R. Driver, Deuteronomy (ICC, 1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