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利24:16) |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10a), 10-23節的報告是一個突發事件, 就像第10章有關拿答和亞比戶獻凡火致死一樣的突然。[1]
A. 爭鬥事件。10-16
A1 褻瀆上主被收監, 10-12
A2 上主指示要治死, 13-16
B. 說明原則。17-23
B1 以傷還傷的說明, 17-21
B2 所有人同歸一例, 22-23
褻瀆上主被收監, (10-12):這是偶發事件, 涉及埃及人和以色列婦人所生的兒子, 這人的兒子與一個以色人因事爭鬥, 那少年人或因為情緒激動而褻瀆上主的聖名, 眾人就把他收在監裏。
上主指示要治死, (13-16):上主指示摩西, 叫聽見的人按手在那少年的頭上, 讓會眾用石頭將他打死。為什麼要這樣?因為他開口咒詛神, 所以他要擔當褻瀆神的罪。如此審罰與犯事者的身份無關, 因為褻瀆耶和華聖名的人都要被治死。
以傷還傷的說明, (17-21):這裏說明審罰的一般原則, 所謂以牙還牙的意義, 常被人誤解為受傷害者可以有權傷害犯事者, 其實剛好相反, 這個原則實是為審罰設定上限, 於是傷了別人的牙者不應被索償者傷頭; 使人身體受傷者不能被判罰以命償還。
所有人同歸一例, (22-23):於是那個少年人被拉到營外, 被眾人用石頭打死, 注意這裏強調, 這是應用在所有人身上的原則, 而並非因為他的父親是埃及人才遭遇這種對待。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 另見22), 犯事的以色列人, 雖是但支派女子亞羅密之子, 因為父親是埃及人, 所以是介乎本地人和寄居者之間,
但這一節經文清楚指示不管他是甚麼身份, 都要治死。然而, 為甚麼褻瀆神的名的罪要被如此重罰?
在古代近東, 人們對名聲是十分看重的, 甚至看得比生命更重要, 所以褻瀆人的名聲是關乎人的一生的頭等大事, 所以要判處極重刑罰, 所以褻瀆神的聖名者要被治死。(見附錄【褻瀆神的名】),
這一個褻瀆聖名的事件被放進節期吩咐的字裏行間, 無異是鄭重告誡百姓不要輕忽這些節期, 更不要因自己不守節期就編出許多藉口, 因為當日的百姓藉著守節和安息日去操練分別為聖的生活。褻瀆聖名的人卻在搞擾百姓跟從神的心。
今天我們對於神的作為和神的話語不一定都明白, 但不要因此掉以輕心, 甚至批評論斷跟從主的人, 這個故事也要成為我們的鑒戒, 彼此互勉。
「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路12:10) |
附錄【褻瀆神的名】
在古代近東,一個人的名字與他的特質乃是緊密連結在一起的,所以發生在神身上的時候,褻瀆實際上就是一項拒絕甚至是敵擋神的行為。耶穌因此曾指示門徒非但不能夠褻瀆神,甚至不應發任何的誓,只要作出簡單的「是」或「否」的回答就足夠了(太5:34-37)。古代的諸法典比現代西方的法律學含有更多嚴重的刑罰,預謀殺人和褻瀆都被視為嚴重的罪行。事實上,到了新約時代,耶穌和司提反二人被判死刑都是因為當局認為他們是褻瀆神的人。(太26:65-66;徒6:11)。--
哈理遜《丁道爾聖經註釋—利未記》
[1] 事件中雖沒有犯事的人名字, 卻有他的母親名字, 以便後人確認其身份。這一段褻瀆聖名的事件,大概是在神曉諭摩西1至9節的條例以後偶然發生這事。正如本書另外一次敘述的文章段落,論及拿答、亞比戶獻凡火的事件,精密的文句結構顯示這些不是單純的事情報導,而是藉突發事件帶出一些神學教訓,所以17-22節的律法是藉示羅密兒子褻瀆神這事顯示的公義刑罰原則。--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