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申22:22) |
用六個生活實例說明過如何活出分別為聖的生命後, 摩西在這裏也用另外六種情況說明分別為聖的生活, 只是這裏集中說明維護當時在弱勢中易受欺負的婦女。
A. 訂婚女子的貞潔, 13-21
B. 婚姻以外的淫行, 22
C. 確認訂親女行淫, 23-24
D. 姦污已訂婚女子, 25-27
E. 要娶未訂婚女子, 28-29
F. 不可娶繼母為妻, 30
「人若娶妻,與他同房之後恨惡他…」(13-21), 注意摩西不是給百姓提出了一條新的律法, 而是藉以叫百姓不可濫用「不可姦淫」這條誡命, 這說明的目的就是讓當日在弱勢中的女子得到保護, 避免有人不喜歡新婚妻子而「信口說新婚妻子沒有貞潔的憑據」(古以色列婚姻多有父母之命而成的, 所以男子常有在與結婚才見到新娘的情況),[1]
因為通姦是嚴重罪行, 女子的貞潔是有憑據的, 不容男人隨口胡說。[2]
「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22),
婚姻以外的性關係都是「不可姦淫」這誡命所不容的, 但許多時候, 只有淫婦被捉和被治死, 這正是主耶穌在聖殿教導時有人把行淫時被拉的婦人帶到他面前的實況(約8:1-11), 當摩西吩咐要把姦夫淫婦一併治死時, 就是從保護婦女出發, 只有這樣, 這惡才可以除掉。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他…」(23), 如果已經許配了丈夫, 即使婚禮未舉行, 訂婚等同已結婚。23-24節說明若有男人在城中與她行淫,
那男人就與她同犯姦淫罪, 二人都要帶到城門審罰, 那婦女要被定罪, 因她是情願做的, 因她沒有喊叫; 那男子要被定罪, 因為玷污別人的妻。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25), 25-27節說明若有男子在城外強姦(強與她行淫)已經許配人的女子, 那男子要被治死, 那婦女就不應被審罰, 因她是受害的一方, 因她喊叫, 只是無人救她。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28), 28-29節顯然也是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的, 杜絕有男人對女子的始亂終棄, 並且對受害女子的家庭作出金錢賠償。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30), 這是重申利未記有關婚姻倫理的教導(利18:8, 20:11), 這情況應是在一個人的父親死去以後發生的, 兒子有權承繼父親的所有, 但卻要供養繼母, 而絕不可以與繼母有性關係,[3]
這也是一個對女性的保護。
摩西告訴以色列人要留心維護女性權益, 在古代以男性主導的社會裏, 女性既沒有社會地位, 她們常會在這條誡命的幌子下成為犧牲品。今天在基督教文明主導的社會裏固然仍有婦女被侵害的情況, 在南亞和伊斯蘭世界等的情況更是觸目驚心, 「姦淫」成為許多女性被欺凌、苦待甚至殺死的公開原因, 求主保守和憐憫, 讓活在這些地方的女性早日可以活出神賜她們的尊貴生份。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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