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那日,亞伯拉罕遵著神的命,給他的兒子以實瑪利和家裡的一切男子,無論是在家裡生的,是用銀子買的,都行了割禮。(創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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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蘭年九十九歲的時候」(1上), 報告過夏甲的故事後, 又過13年了(參16:16), 第十七章又一次報告亞伯蘭與耶和華立約,
為甚麼要再立約? 兩者之間有甚麼關係嗎?
A. 神再提出立約, 亞伯蘭改名, 1-8
B. 約的憑據, 割禮的要求, 9-14
A’ 神再提出生子, 撒萊改名, 15-22
B. 約的憑據, 割禮的要求, 9-14
A’ 神再提出生子, 撒萊改名, 15-22
B’ 約的實踐, 割禮的執行, 23-27
「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1下), 當亞伯蘭和婢女夏甲所生的兒子以實瑪利已經是十三歲的少年時, 一天神又再向亞伯蘭啟示, 再次告訴他有關後裔極其繁多的事, 並且提出要和他公開立約, 而亞伯蘭的名字要改作為亞伯拉罕, 因為藉著這約, 他要成為萬國之父。參附錄:兩個約還是一個約?
「你們世世代代的男子,無論是家裡生的,是在你後裔之外用銀子從外人買的,生下來第八日,都要受割禮」(12), 割禮是這個約的憑據, 這裏告訴我們割禮是做在亞伯拉罕家中所有男丁身上的, 不管是否由亞伯拉罕所生的子孫, 只要是在亞伯拉罕家中生活的所有男丁, 包括家中的外邦人, 有了這個印記的都有份於這個約,[1] 得蒙保守, 而沒有這個印記的就要從民中剪除(14)。
「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嗎?撒拉已經九十歲了,還能生養嗎?」(17), 領受了神的啟示後, 亞伯拉罕以為有關後裔眾多芸芸是指著當時已經十三歲的兒子以實瑪利說, 但神卻告訴他有關應許是要在他和妻子撒萊所生兒子身上成就, 甚至撒萊要改名作撒拉, 因她要成為萬國之母, 不過亞拉罕卻認為這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心裏這樣想著, 然後神就離他而去。
「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21上), 怎可能呢!明年這時候, 他的妻子撒拉必會生下以撒, 神還會和他立約!不過, 亞伯拉罕即使認為不可能, 但神的這一番說話又叫他不能不相信!於是…
「正當那日,亞伯拉罕遵著神的命,給他的兒子以實瑪利和家裡的一切男子,無論是在家裡生的,是用銀子買的,都行了割禮」(23), 究竟亞伯拉罕有沒有相信神的話?
亞伯拉罕相信了, 所以他才會這樣大費周章為家中各人從老到少,
從自己到兒子, 到外邦人, 行割禮, 雖然亞伯拉罕理性上以為這是不可能的!
亞伯拉罕雖然開始時不相信撒拉可以為他生子, 但後來他還是相信了, 所以他為全家人行割禮!今天神也應許我們甚麼, 但從現實上看卻是不可能的呢? 我們會否為著神的那些應許作好各樣預備的工夫?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15:6)
【後記】
因類風濕性關節炎的折騰, 長年要服藥, 覆診, 又不能參加所有劇烈運動, 一個17歲的青年人把所有醫院的覆診記錄撕爛,
又不再服食已服用多年的藥, 因為當他單純地為自得醫治禱告後, 他相信神會醫治, 他不再需要那些藥, 也不再需要覆診, 結果三十年過去了, 期間他熱愛足球籃球等運動, 獲奬甚豐, 今天已成為牧師…
【附錄:兩個約還是一個約?】
嚴格來說, 所謂亞伯拉罕之約在第十五章雖然已經立過, 但那裏報告的是亞伯蘭個人的神秘經驗, 其他人無從得知, 所以這一章的報告是進一步把前面提及的約公開, 並且不單是亞伯拉罕一個人參與, 是家中所有男丁的一同參與, 使得這個約不再是一個人的契約, 而是一個群體的約定。
十五章與十七章為立約的兩個階段,不僅其間的延遲考驗了亞伯蘭的信心,也表明這一事件有兩個層面。前面一章制定了恩典及憑信心回答的基本模式;亞伯蘭沒有被要求做任何事,只需要相信,並且「知道保證為何」。
現在,這事的含意更深更廣地浮現出來:因為信心必須以全然擺上來表明(17:1);因為家中每一個人都要受印記,一個也不遺漏,且傳於世世代代(10節以下)。因此,這兩章合起來表彰出個人與集體的參與、內在的信心與外在的印證;以及外加的義以及赤誠的奉獻(15: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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