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利20:2) |
這一章是倫理聖潔吩咐的結束(18-20章), 「謹守遵行」和「我耶和華你們的神」作段落標記把全文分段如下:
A. 宗教的罪, 1-6
B. 成聖的要求, 7-8
C. 要治死的罪(上), 9-13
C’ 要治死的罪(下), 14-21
B’ 成聖的要求, 22-26
A’ 宗教的罪, 27
宗教的罪, (1-6), 前面已經論述過, 獻兒女給摩洛的人因涉及淫亂的禮儀, 實際上會使兒女成為倡妓(20:29), 這樣的人既是玷污自己的身體, 他們要被治死。
成聖的要求, (7-8):重提把兒女獻給摩洛為要指出本地人若對這樣的事袖手旁觀, 不把這樣的人治死, 他們就要一同受罰, 如果有人甚至跟隨他與摩洛行淫, 他們一樣要遭受「從民中剪除」的刑罰。[1] 所以這裏是對前文的補充, 並說明要被治死這處分。這兩節引入20:9-21有關家庭和婚姻中的罪的吩咐。[2]
要治死的罪(上), (9-13):要注意所謂「咒罵父母」不同於情緒激動時有口出惡言, 而是內心有惡毒怨恨, 是「孝敬父母」剛好相反的行為(出20:12), 是輕蔑和鄙視的行為,[3]
他們要被治死。[4] 10-12節提及的與鄰舍之妻行淫的、與繼母行淫的、與兒婦同房的,
按18:6-18講述的原則, 雖然外邦人沒有這樣的倫理道德規範, 這些都是不能接受的, 這些都是所謂逆倫的行為, 「都要被治死」。
要治死的罪(下), (14-21):這裏提及的「人若娶妻,並娶其母」(14),「人若與獸淫合」(15-16), 這些性的行為都嚴重罪行, 結果是要把有關人和獸治死。17-18節提及的事情也是不能接受的, 但犯這些罪的刑罰是從民中被剪除(即不能到會幕獻祭, 相當於日後被逐出會堂, 也就是等於失去了作為神子民的權利和身份), 而不是被治死。[5]
成聖的要求, (22-26):這裏是一個新段落的開始, 相對20:7-8的只是綱領性的宣告, 這處較為詳細說明, 具體說明若不謹守遵行上主的律例典章, 以色列民將要遭受的嚴厲懲罰,[6]
那就是「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22下), 即是若不聽從, 應許地可以失而復得的。
第27節是本章的結束語, 事實上這也是18-20章的總結語, 即是說這些條例是適用在男性和女性身上, 情況嚴重的要被治死, 而犯罪者的罪則仍然留在他自己上。
相信耶穌以後, 有人覺得日常生活多了許多規矩去守, 要時時去教會, 許多事都不能做, 生活沒有了自由, 是這樣嗎? 事實剛好相反, 相信耶穌以前, 人雖然好想行善, 始終做不到, 沒有能力不去做那些惡事(羅7:19)[7],
所以那才是沒有自由, 但相信以後, 人就得著能力去行善, 得著能力不去做惡事。那些所謂信耶穌以後要做的事都是人自己十分享受去做的, 因為做的時候就感覺主在欣賞, 並且自己大有獲益。
「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那裡,那裡就得以自由。」(林後3:17)。 |
[1]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6), 除了拜摩洛以外, 上主同樣憎惡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述的, 做這樣事的人也要受處罰, 也要從民中被剪除。
[2] 這兩節是利未記有關聖潔吩咐的指導性經文, 並且其中諸如「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和「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等已經在前文經常出現用作段落性標記。20:26再次出現作為這一個段落的結束指引(inclusios)。
[3] 是公然違背神透過家庭所施行的教育的行徑, 這是一件嚴重的罪行, 事實上聖經有多處提及咒罵父母必被治死(見出21:17, 箴20:20, 申21:18, 太15:4等)
[4]
父母若然按著天父上帝的話語教導, 咒罵父母就等同咒罵神。
[5] 「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20:19和20節談及兩宗犯罪者要遭判罰從民中被剪除的刑罰, 首先是與父母的姊妹有淫亂的事, 然後是與父母的兄弟之妻有淫亂的事, 若然有這些事發生, 涉事的兩個人不用從民中剪除, 而是要為相關的罪作出承擔, 可能包括認罪和獻祭等的安排。「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21), 顯然這不是當弟兄已經死去後發生的, 而是弟兄仍然健在時發生的, 這是污穢的, 這樣的人要受到的懲罰是「二人必無子女」。
[6] 在20:9-21剛剛列舉了多個罪行作出說明, 最是合適不過。
[7]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羅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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