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2日 星期六

4. 《士師循環的因由》(士2:11-3:6)


以色列人竟住在迦南人、人、亞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中間,娶他們的女兒為妻,將自己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並事奉他們的神。(士3:5-6


這一個段落是本書序言的結束部分,並且可看作是有關士師故事的七個主要循環的引言,簡述了士師被興起、上主向十二支派發怒氣,和那些迦南人始終與以色列人同住的原因。

A. 以色列離棄耶和華。2:11-23
  A1
. 因離開神被交給敵人,2:11-15
  A2 士師循環出現的原因,2:16-23
B.
迦南人留下的原因,3:1-6

因離開神被交給敵人(2:11-15
承前文提及新一代的領袖因沒有真知道耶和華,並且因為與迦南各地的人同住和同行,就去拜巴力(迦南人相信這是管農務的男神),和亞斯她錄(迦南人相信這是管生育的女神),並且照當地人那樣拜神,做各種上主眼中看為惡的事。因此上主把百姓交給他們四圍的敵人,百姓因此遭遇各種災禍,正如在波金那個神使者所言的。

士師循環出現的原因(2:16-23):
「耶和華興起士師」16a),中文譯作士師希伯來文sophetim 英譯Judges一詞本來是審判的意思,[1] 但士師其實是神為了拯救以色列人脫離外邦人的欺壓而興起的領袖,為甚麼有許多士師被興起呢?因為各支派的人都離開神士師記共有12個士師的故事(所謂6個大士師和6個小士師),剛好與十二支派的數目相同,也許有神為十二支派都興起拯救者的意味。這裏說明為甚麼以色列人未能成功趕走迦南人的原因,除了因為耶和華向百姓所發的烈怒外,更根本原因是當拯救他們的士師死後,以色列人又離棄了耶和華他們的神。

迦南人留下的原因(3:1-6):
「耶和華留下這幾族」(3:1a),除了作為對以色列人不聽從耶和華教導的懲罰以外,士師記在這裏列出了這些迦南人的名字,然後說明他們被留下的原因,原來是要試驗那些「不曾知道與迦南爭戰之事的以色列人」(3:1b),好叫「以色列的後代又知道又學習未曾曉得的戰事」(2)。於是3:3-6節就報告了那些迦南人的名字,這些人後來都成為以色列人在應許地中主要的敵人。

對以色列人來說,士師記不是歷史書,而是先知書,[2] 即是神要藉著這書中的故事向以色列人說話,為要叫後來讀這書的人聽到神的說話,指示他們怎樣跟從神。「好叫以色列的後代又知道又學習未曾曉得的戰事」(2),這語句提醍當日的讀者和今天的讀者,我們要從這書卷中學習怎樣面對將要來到的戰事!

今天我們要面對甚麼戰事呢?是職場上的嗎?還是在家中,在學校,甚至在教會裏?我們可以怎樣面對呢?士師記提醒我們,原來當敵人和困局來到時,神會出手相助,但我們必須要全心全意跟從神,要持之以恆,不能在情況稍為改善就故態服萌,我們做得到嗎?我們願意嗎?

【祈禱】
願主我們神的榮美歸於我們身上。願你堅立我們手所做的工;我們手所做的工,願你堅立。(詩90:17
主啊,求你叫我向高處行,憑信站在你的身邊,叫我爭戰可以得力量和有方向,可以勝過惡者的攻擊,叫我手所作的得你堅立,阿們。

附錄: 士師記七個主要循環(3:7-16:31)和大綱
士師記的故事主要由七個人物的故事組成, 所以也稱作七個士師循環, 但要注意阿比米勒不是士師, 而這七個循環也不是士師記的全部故事, 只能說是故事的主體, 實質這七個循環只能看作為士師記故事的上半。
1. 俄陀聶(37-11)
2.
以笏(312-30)
3.
底波拉(41-531)
4.
基甸(61-832)
5.
阿比米勒作王(833-957)
6.
耶弗他(106-127)
7.
參孫(131-1631)

士師記大綱:
A 序:以色列與外敵的爭戰(1:1-36)

  B 以色列離棄耶和華去事奉別神(2:1-3:6)

    C 俄陀聶的妻子是他成功的秘密(3:7-11)

      D 以笏:送信給外邦王,在約旦河津擊殺摩押人(3:12-31)

        E 雅億殺了西西拉並結束了一場戰爭(4:1-5:31)

F基甸:

a. 他與偶像抗爭(6:1-320;

    b. 他與仇敵爭戰(6:33-7:25)

    b’ 他與本國人爭戰(8:1-21);

a’ 他墮入了偶像敬拜(8:22-32)

        E’「一個婦人」殺了亞比米勒並結束了一場戰事(8:33-9:57)

      D’耶弗他:送信給邦,在約但河津擊殺以法蓮人(10:1-12:15)

    C’參孫的外邦妻子是他敗落的祕密(13:1-16:31)

  B’偶像敬拜的蔓延:利未人在但人所立的偶像前事奉(17:1-18:31)

A’跋:以色列內部的爭戰(19:1-21:25)



[1] 士師」本來是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的一個官職為人民施行審判的職能所以把sophetim這希伯來文譯作士師因為這個希伯來本來的意義是:「扮演律法的賦予者、審判者、管理者」,其工作範圍是為爭議的事作決定,施行律法、公民、宗教、政治與社會性的事情。參2:16-193:104:410:2-311:27把這字用在耶和華身上說明耶和華才是士師記中真正的士師(審判)

[2] 對於耶穌和初期教會的人亦然他們都把士師看作是神對人今天說話的書卷把士師記列作歷史書是聖經翻譯的產品最早由七十士譯本把這書連同約書亞記和撒母耳記及列王紀稱為四卷王國歷史以後的拉丁文譯本德文譯本英文譯本中文譯本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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