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出21:24) |
在十誡中的第五、第六及第八誡中,以色列人被告知父母的神聖、生命的神聖及財產的神聖,基於這些原則,在約書中說明了21:12-36的法規。
A. 生死相關的法規, 12-17
B. 身體損傷的法規, 18-25
C. 牲畜相關的法規, 26-36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2)。不過,12-14節指出, 若不是蓄意殺人的,可以逃往特別地方暫避[1],但蓄意害人的,即使躲到祭壇,也要拿去處死。於是要處死的人包括:「打父母的」(15)、「拐帶人口的」(16)、「咒罵父母的」(17)。
「人若彼此相爭…」(18), 18-25節指出若人因為爭吵而傷人的,要賠償及要把傷者醫好。傷害僕婢的,要受刑罰。傷了孕婦的,如流產要賠償,如孕婦有別的損傷,則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打還打。不過, 26-27節說明, 若然被嚴重傷害者為僕婢,主人可免卻「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但他要因此讓他們自由離去。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28), 28-32節說明如果牛傷人致死,牛要打死,但其主人不必受罰,但牛主若知他的牛常會傷人又受了警告,而仍無把牛拴好,牛主就要處死,只是牛主可以贖命金作贖價,多少按受害人而定。33-36節仍是說明與牛相關的法規,不把井口蓋好的井主,要負責有牲畜掉進去的賠償。不把牛拴好的牛主,要負責那牛傷人或傷及其他牲畜的賠償。
這些法規對今天的我們來說是否太嚴苛?此外,「以牙還牙」是否在鼓吹復仇主義?我們得明白這些經文是針對以色列人當日的處境而頒下的[2],正如我們今天已再沒有那種僕婢制度,也不會是井主或牛主,於是這些經文與我們今天的生活便毫無關係,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這些經文告訴我們的是:父母的神聖、生命的神聖及財產的神聖。所以無論有心或無意地抵觸了這些,他們都要負責,都要賠償,這是神的心意。但有一個制約條件—賠償是不可無上限的。所以打掉別人的一隻牙,最多就賠一隻牙,而不可要求多賠一隻手;失去眼,就賠一隻眼,不可要人賠上性命;失去牛,就賠一條牛,不可要人賠上房屋;失去生命,就賠生命,不可要求賠上一族人的性命。神給我們的,都是神聖的,我們都要看重,不可輕忽,無論是我們的生命,別人的生命,我們的財產,別人的財產。
「當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20:12上、13、15、12下) 【祈禱】 賜我豐盛生命的主,求你教我愛人如己,像你愛我一樣。阿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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