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 星期五

37.《約書(二):以牙還牙》(出21:12-36)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1:24)

在十誡中的第五、第六及第八誡中,以色列人被告知父母的神聖、生命的神聖及財產的神聖,基於這些原則,在約書中說明了21:12-36的法規。

A.
人的生命神聖。12-25
  A1
生死相關的法規,12-17
  A2
身體損傷的法規,18-27
B.
物主當負之責。28-36
  B1
牛傷人牛主有責,28-32
  B2
井主牛主的責任,33-36

生死相關的法規(12-17):
因為人的生命神聖,上主要嚴懲傷害別人生命的人,但若殺人者是無心(「神交在他手中」的意涵),那人可以逃往特別地方暫避[1],但蓄意害人的,即使躲到祭壇,也要拿去處死。15-17節列出幾個非殺人的過犯卻等同殺人,所以犯者也要被處死。[2]

身體損傷的法規(18-27):
這裏指出若人因為爭吵而傷人的,要賠償及要把傷者醫好。傷害僕婢的,要受刑罰。傷了孕婦的,如流產要賠償,如孕婦有別的損傷,則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意思不是說明受害者報服(仇)的合理性,而是說明報服的行動要有限制,不應過於他所受的傷害。也即是說受害者不應無限上綱,甚至取人性命等。26-27節說明,若然人若嚴重傷害自己的僕婢,僕婢不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而是因此可以自由離去。

牛傷人牛主有責(28-32):
這裏說明如果牛傷人致死,牛要打死,但其主人不必受罰,但牛主若知他的牛常會傷人又受了警告,而仍無把牛拴好,牛主就要處死,只是牛主可以贖命金作贖價,多少按受害人而定。
井主牛主的責任(33-36):
本段仍是說明與牛相關的法規,不把井口蓋好的井主,要負責有牲畜掉進去的賠償。不把牛拴好的牛主,要負責那牛傷人或傷及其他牲畜的賠償。

這些法規對今天的人來說是否太嚴苛?此外,「以牙還牙」是否在鼓吹復仇主義?我們得明白這些經文是針對以色列人當日的處境而頒下的[3],正如我們今天已再沒有那種僕婢制度,也不會是井主或牛主,於是這些經文與我們今天的生活便毫無關係,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這些經文告訴我們的是:父母的神聖、生命的神聖及財產的神聖。所以無論有心或無意地抵觸了這些,他們都要負責,都要賠償,這是神的心意。但有一個制約條件——不可以無上限的。所以打掉別人的一隻牙,最多就賠一隻牙,而不可要求多賠一隻手;失去眼,就賠一隻眼,不可要人賠上性命;失去牛,就賠一條牛,不可要人賠上房屋;失去生命,就賠生命,不可要求賠上一族人的性命。神給我們的,都是神聖的,我們都要看重,不可輕忽,無論是人的生命,或是牲畜的生命,都是神聖的。

【祈禱】
當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20:12上、131512下)
主啊,感謝你賜我生命,又教導我要尊重生命,求你教我曉得尊敬父母,從他們身上學識處世之道,走永生之路。阿們!



[1] 這裡沒有詳說那是什麼地方,這要到五經其他經卷才有交代,參民35:6-11、申4:41-4319:1-13

[2] 拐帶人口的(16)是重罪還可以被理解,但「打」或「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實是源於第五誡有關父母的神聖,因為父母是信仰傳承之源,於是這種行為就好比對上主的悖逆。

[3] 所以這些律法在當時是適切的,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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