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0日 星期六

3. 《活出有愛的生命》(提前3:1-7)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提前3:1)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 就是羨慕善工(1a), 第一章談論了合乎聖經真理的教導觀, 和第二章有關謙卑服事的態度後, 保羅在這一章談論教會事奉人員觀, 由監督說起。又再出現「這話是可信的」(1b), 說明這是當時教會選立事奉人員的一個普遍標準, 說明事奉者並非出於免強, 而是出於期待。
A.
監督的基本要求, 1
B.
監督的個人品行, 2-3
C.
監督的家庭見證, 4-5
D.
監督要有的名聲, 6-7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2), 所謂的監督有點像今天教會的牧者或長老。[1] 上文提及「羨慕善工」只是作監督的基本要求, 因為監督在教會中主要服事為祈禱和傳道,[2] 所以保羅提出想要擔當這崗位的人, 要在三方面符合要求, 首先是2-3節有關個人品格的, 注意這裏列出來的11項品格中, 除了善於教導與祈禱和傳道有關連外, 其他都是與個人的操守有關, 這凸顯了對監督的要求是必須要活出真理的教導, 這正好與1:6-10節提及的14種情況成為強烈的對比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4), 除了個人的品格要求外, 4-5節講論的, 就是羨慕監督工作的, 同時要有美好的家庭見證, 為甚麼呢? 因為那時的教會聚會大多是在信徒領袖的家中進行的, 所以若然一個人能夠管理好自己的事, 若然這人能夠教導兒女對主有敬畏的心, 眾人就會對他可以照管好神的教會有信心。

「剛信主的, 不可作監督(6), 6-7節是對作監督的第三方面的要求。因為要帶領會眾學習真道, 無可指責的, 還有是作監督的要在教會有美好的生命見證, 所以初加入教會的也就不宜被委以這重任(6)

當保羅提出作監督的這三方面的考量時, 顯然是針對當時以弗所各處教會的情況而提出的, 他們當中可能有因酒滋事的, 有家中問題被教會中人批評的, 有初到教會的, 有在教會外名聲欠佳的, 所以有這些表現的人就不能擔任監督的職事。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1), 甚麼人可以做好神的工作(善工)?符合那三方面的各樣標準就可以嗎?其實不然, 因為實際上應該還有其他考慮, 保羅提及的三方面只是提出一些原則給讀者作參考, 用以說明這語句話的意義。按保羅在第1章的講論, 教會必須要照著愛的法則才可以得建立(1:5), 因此, 作監督的, 必須要教導信徒活出有愛的生命。於是在個人的日常生活中, 家庭的生活中, 和在教會的團契生活中, 都要有愛的生命見證, 因著主耶穌的愛的激勵, 活出愛。
基督徒能夠活出有愛的生命, 教會可以被建立, 教會所在的社區可以看見神的榮耀, 不信的世代可以被翻轉。

「我若能說萬人的方言,並天使的話語,卻沒有愛,我就成了鳴的鑼,響的鈸一般。(林前13:1)
【祈禱】 聖靈啊, 求你把慈愛每天賜下, 叫我可以做好各樣的善工, 叫生命得做就, 教會得建立, 世代被改變。



[1] 希臘文episkopos是管理一個團體的負責人, 後來用來稱呼教會的主教。
[2] 監督的主要工作是「祈禱與傳道」, 參彼得在耶路撒冷的說明(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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