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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提前3:1) |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1a),第一章談論了合乎聖經真理的教導觀,和第二章有關謙卑服事的態度後,保羅在這一章談論教會事奉人員觀,由監督說起。
A. 監督的個人要求(1-3)
A1 監督的基本要求(1)
A2 監督的個人品行(2-3)
B. 監督的公眾形像(4-7)
B1 監督的家庭見證(4-5)
B2 監督要有的名聲(6-7)
監督的基本要求(1):
文中的監督有點像今天教會的牧者或長老。[1]「這話是可信的」(1b)又再出現,說明這是當時教會選立事奉人員的一個普遍標準,說明事奉者並非出於免強,而是本人的意願。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2),上文提及「羨慕善工」只是作監督的基本要求,因為監督在教會中主要服事為祈禱和傳道,[2]
所以保羅提出想要擔當這崗位的人,要在三方面符合要求,首先是2-3節有關個人品格的,注意這裏列出來的11項品格中,除了善於教導與祈禱和傳道有關連外,其他都是與個人的操守有關,這凸顯了對監督的要求是必須要活出真理的教導,這正好與1:6-10節提及的14種情況成為強烈的對比。
監督的家庭見證(4-5):
除了個人的品格要求外,4-7節講論監督要有的公眾形像,首先4-5節談論那人要美好的家庭見證,為甚麼呢?因為那時的教會聚會常會在信徒領袖的家中進行,監督能否管理好自己的家事,有否教導兒女對主有敬畏的心,都會被眾看在眼裏,人若未能管好自己家裏的人,就難以讓人相信這人可以管好神的家(教會),因為教會的人數遠超家中人口。
監督要有的名聲(6-7):
這裏談論對監督的第三方面的要求。因為要帶領會眾學習真道,所以監督的品格就需要是無可指責的,不單如此,作監督者更需要在教會有美好的生命見證,所以初加入教會的也就不宜被委以這重任(6)。
當保羅提出作監督的這三方面的考量時,顯然是針對當時以弗所各處教會的情況而提出的,他們當中可能有因酒滋事的,有家中問題被教會中人批評的,有初到教會的,有在教會外名聲欠佳的,所以有這些表現的人就不能擔任監督的職事。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1),甚麼人可以做好神的工作(善工)?符合那三方面的各樣標準就可以嗎?其實不然,因為實際上應該還有其他考慮,保羅提及的三方面只是提出一些原則給讀者作參考,用以說明這語句話的意義。按保羅在第1章的講論,教會必須要照著愛的法則才可以得建立(1:5),因此,作監督的,必須要教導信徒活出有愛的生命。於是在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家庭的生活中,和在教會的團契生活中,都要有愛的生命見證,因著主耶穌的愛的激勵,活出愛。基督徒能夠活出有愛的生命,教會才可以健康成長,才可以讓所在社區的人看見神的榮耀,叫不信的世代被翻轉。
【祈禱】
「我若能說萬人的方言,並天使的話語,卻沒有愛,我就成了鳴的鑼,響的鈸一般。」(林前13:1)
聖靈啊,求你把神大愛每天澆灌下來,叫我可以做好各樣的善工,叫生命得做就,教會得建立,世代被改變,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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